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101號
TCHV,101,上,101,201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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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黃立峯
張卉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子娟等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0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715
元,上訴人僅繳納23,775元外,故應補繳5,940元,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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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