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錫宗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洪牧慈
黃訓章律師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彤諭
蘇一寧
陳伯雅
上 訴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太平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連登
李杏如
沈靖家律師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友聯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
複 代理人 孫敬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上訴人 林郁婷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蘇若龍律師
陳小華
王鉦盛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
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胡景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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