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更(一)字,101年度,49號
TCHM,101,金上更(一),49,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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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郇金鏞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金重訴字第3492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226號、97年
度偵字第194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郇金鏞部分撤銷。
郇金鏞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郇金鏞(綽號金鏞,下簡稱被 告)曾為世界投顧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析師,平日以股市分析 為業,有多年證券交易市場股票買賣之經驗,為與證券交易 有關之專業人士,且明知依民國95年前(92年、93年間)施 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股票交易不得有意圖抬 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 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 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及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 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 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操縱行為。詎被告與 共同被告陳泓伾(原名陳弘丕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聯豪公司】董事長)、李怡萱(曾於中信、復華等多家證 券公司從事營業員業務)、葉世峰(股市操盤手)、張世傑 (股市名嘴,綽號古董張)等人(下述陳泓伾、李怡萱、葉 世峰等人共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均經本院判決確定 ;另張世傑共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部分,則另經本院 另為免訴判決確定,以下均僅稱其等姓名),竟共同基於犯 意聯絡,有如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
㈠於92年9月間,陳泓伾因亟需龐大資金健全聯豪公司財務結 構及強化償債能力,希望公司股價能維持在17元以上,並藉 此吸引社會大眾投資購買聯豪公司即將發行之2億元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乃透過李怡萱引介股市炒手張世傑、被告等 人認識後,雙方謀議操縱拉抬及維持公司股價,並約定合作 條件為:1.由陳泓伾提供張世傑、被告等人炒作所需股票作 為籌碼。2.由陳泓伾授權葉世峰、李怡萱依張世傑、被告等



人指示之一定張數、時間及價格配合賣出股票。3.約定陳泓 伾出脫之股票以每股12元至15元作為底價,超過底價之部分 應全數支付張世傑、被告等人做為報酬。
㈡謀議既定後,隨於92年9月至12月,由葉世峰、李怡萱等人 經陳泓伾同意,依張世傑、被告等人指示分批將陳泓伾所使 用之高蘭(已歿、陳泓伾岳母)、陳蕭滿(聯豪公司主要股 東)、高沛琪(原名高阿廖、聯豪公司前董事)、統嘉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柏河、聯豪公司主要股東)、傑嘉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柏河、聯豪公司主要股東)、 游雅蘭(前聯豪公司祕書)、楊政諺(前聯豪公司會計)及 江祐宛等證券帳戶中之聯豪公司股票掛單賣出;陳泓伾則自 行將名下及配偶廖華珍、兒子陳柏仰、長女陳薇勻、次女陳 仲薇等親人證券帳戶之聯豪股票配合賣出(上述陳泓伾所有 使用證券帳戶,下稱為陳泓伾關聯戶),分批相對賣出約5 千餘張股票至張世傑及被告等人操控之呂天炎林金鵬、陳 如昀(現名陳穎筠)、鄭曉婷、劉家祥、劉家淦、陳慶芳、 陳穎筠高進忠秦志業羅麗惠李席安(李怡萱之弟) 等自行使用或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中(上開張世傑及被告使 用之帳戶下統稱為張世傑關聯戶),除藉以製造市場交易活 絡假象外,並供張世傑及被告作為炒作籌碼。此外,再由張 世傑及被告於臺視「勝券在握」等股市○○○○○道,暨工 商時報、聯合晚報、財訊快報、精實財經新聞及雅虎網站等 報章媒體上密集散布聯豪公司利多消息,連續大幅報導或刊 登「聯豪科:通訊新產品MCB申請專利,明年第一季EPS上看 1 元,法人估明年稅前EPS挑戰7元」、「聯豪科(中小型高 成長轉機股,明年首季獲利上看1元,全年挑戰5元以上。昨 天大量換手,把所有籌碼換手一次,換手洗盤再攻漲停)」 、「聯豪科第4季可望轉虧為盈」等炒作題材;另以簡訊、 傳真、B.B.Call等方式,向日月證券等各投顧公司會員推薦 該檔股票,吸引不知情之會員或投資大眾跟進買賣,伺機再 將聯豪公司股票高價賣出獲利,以致聯豪公司股價得由92年 9 月15日收盤價之12.3元,一路飆漲至93年1月9日之20.5元 ,期間最高收盤價更達24.6元(92年12月9日);另市場每 日成交量由原先之74張至211張不等(92年9月1日至12日) ,暴增至每日成交量達150張至7,274張(92年9月15日至93 年1 月9日)。
㈢上情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 )分析結果,陳泓伾、張世傑等關聯戶買賣聯豪公司股票行 為,確有營造市場交易熱絡之假象、操縱股價及誤導市場投 資人決策判斷而跟進等影響交易市場成交價格與秩序,進而



從中獲取鉅額不法利益情事。櫃買中心分析結果,渠等操縱 聯豪公司股價情形如下:
1.張世傑、陳泓伾等關聯戶於92年9月15日至93年1月9日間( 下簡稱查核期間),因渠等操作結果,致使聯豪公司價量由 期初收市價12.3元,漲至期末收市價20.5元,漲幅達66.67% ,於12月9日收盤價一度上漲至24.6元,高低差幅達100%, 確有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12.53%及大盤指數漲幅之 14.98%。日均量由前1個月之156仟股增加至1,161仟股高達 644.23%,且92年12月5日、8日、9日計3日達公布注意交易 資訊標準。
2.張世傑、陳泓伾等關聯戶於查核期間合計買進1萬4,982仟股 、賣出2萬2,993仟股、累計賣超8,010仟股,其中於92年9月 15、16、17、18、24、25、30日(小計7日)、10月1、2、3 、6、7、8、9、13、14、15、16、20、21、22、23、24、27 日(小計17日)、11月3、4、5、6、7、10、11、12、14、 18、20、26、27、28日(小計14日)、12月1、2、3、4日( 小計4日)等42個交易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 占當日 成交量達20%以上。另有92年9月17、18 、19、23、24、25 、26、29、30日(小計9日)、10月1、2 、3、6、7、8、9 、13、14、15、16、17、20、21、22、23 、24、27、28、 30、31日(小計21日)、11月4、5、6、7、10、11、12、13 、14、17、18、20、25、26、27、28日(小計16日)、12月 1、2、3、5、8、9、11、12、15、16、24、26日(小計12日 )、93年1月7、8日(小計2日)等60個交易日,自己與自己 集團成員間相對成交合計5,47 0仟股,各占其買進及賣出數 量之36.51%及23.78%,顯有製造交易活絡假象,誤導市場投 資人決策判斷而跟進之情事。
3.張世傑、陳泓伾等關聯戶於查核期間計有18個交易日有影響 股價情形,其中92年9月26日、92年10月3、9、15、20、21 、22、24、27、28日、11月10、11、18、26、12月12日等15 個交易日有影響股價向上;另有92年9月17日、92年11月12 日等2交易日影響股價向下;及92年10月29日同時影響股價 向上及向下之情事。
4.在前述操縱股價期間內,陳泓伾關聯戶於查核期間共買進聯 豪公司股票1,321仟股、賣出8,952仟股、累計賣超7,631仟 股,陳泓伾與張世傑關聯戶總計獲取不法利益至少為9,386 萬1,300元【以期初收盤價格12.3元為成本價計算,股價最 高日收盤價24.6元為賣出價格計算,相差12.3元乘於賣超張 數而得,不含手續費及證交稅】。其中依約應支付給張世傑 之相關差價,由陳泓伾要求李怡萱於股票賣出後當日或數日



內計算價差後,再由陳泓伾指示不知情之祕書游雅蘭填寫各 式銀行傳票,分別於陳泓伾名下及其使用之游雅蘭陳蕭滿高蘭、高阿廖、統嘉投資、傑嘉投資等共10個銀行帳戶中 ,提領16筆總計1,866餘萬元,先匯款至李怡萱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中(即「匯李怡 萱」之金額紀錄表),再由李怡萱以提領現金方式轉入張世 傑關聯戶或金主指定帳戶中,渠等人為炒作牟取股市暴利犯 行顯已嚴重影響股市正常交易秩序。因認被告與陳泓伾、李 怡萱、葉世峰、張世傑等人共同涉犯違反93年4月28日修正 公布施行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4、6款之規定, 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㈠陳泓伾等人之 調查筆錄及偵訊筆錄;㈡查核期間重要投資人共計54名張世 傑、被告及陳泓伾關聯戶清單;㈢陳泓伾關聯戶之基資及證 券開戶資料彙整表;㈣92年12月4日、5日、9日「臺灣證券 交易所側錄有線電視涉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7條暨第28條規定之嫌一覽表」中,張世傑於臺視「勝券在 握」節目中推薦聯豪公司股票等利多消息;㈤92年間張世傑 等人於雅虎奇摩網頁、工商時報、財訊、聯合晚報、精實財 經新聞等登載聯豪公司股票利多之相關新聞;㈥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6年10月16日證櫃交字第09600246 31號函(查核期間92年9月15日至93年1月9日止)聯豪公司 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含部分附件)暨原始資料光碟檔各1 份;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年3月31日證 櫃交字第01492號函(查核期間92年9月15日至93年1月9日止 )、93年10月8日證櫃交字第30053號函(查核期間92年9月 15日至12月9日止)聯豪公司股票之交易分析意見書;㈧查 核期間前三百大投資人買賣明細及張世傑會員清冊電子檔( 因偵辦合機股票炒作乙案扣押張世傑處所硬碟之解譯資料, 該硬碟已於94年5月31日,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工作組 以調振法00000000000號移送書檢送至本署贓證物庫)等光 碟片共1片;㈨陳泓伾關聯戶及張世傑、被告炒作集團於查 核期間買賣聯豪公司股票之相對成交表共5頁;㈩聯豪公司 股票炒作案資金流向圖;李怡萱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92年8月至 93 年1月之交易往來明細影本;聯豪公司關聯帳戶匯入李 怡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號)共計16筆之提匯款單等傳票影本;96 年11月15日扣 押物品清單1份及扣押物(已入贓證物庫);聯豪公司關 聯帳戶資金往來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暨原始相關傳票影本1 份;96年11月15日之陳泓伾、李怡萱、陳柏仰游雅蘭楊政諺廖華珍等6人、96年11月22日之葉世峰、96年11月 23日之張世傑、97年1月28日之陳泓伾等人詢問錄音及筆錄 檔光碟共1片等,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涉犯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犯罪之動機,也 沒有犯罪之具體事實,張世傑就有能力進行,不需要伊幫忙 ,伊主觀上跟陳泓伾沒有犯意聯絡,也沒有參與炒作,伊與 張世傑不是共犯,伊沒有跟張世傑共同炒作任何案件,伊也 沒有在電視上介紹聯豪公司股票,也沒有買過任何一張聯豪 公司股票,起訴書所述跟伊有關的都不是事實等語(參原審 卷㈠第173頁背面、第174頁、原審卷㈡第135頁背面);復 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辯稱:聯豪公司股價炒作案與伊無關,證 人陳由哲已經證明跟伊無關,侯宗瀚在調查局也陳述稱其戶 頭是交給他小舅子使用,另蔡慶忠則說他是交給陳加宗使用 ,秦志業證稱她都是自己買賣股票,跟本案也幾乎都沒有關 係。檢察官引用對我起訴的唯一證據就是張世傑之證述,張 世傑從調查局、偵查庭、法院審理總共有6次的證述,沒有 一次他的言詞是一致的。其證詞已有前後矛盾不可信,伊和 陳泓伾、李怡萱並沒有資金往來,跟張世傑的借貸關係我都 有開支票,也有證人可以證明等語(參本院前審卷㈡第114



、115頁);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伊未曾參與本案等 語(參本院卷第50頁)。
五、經查:
陳泓伾於96年11月15日偵查中就與被告有關部分供稱:…李 怡萱是透過葉世峰來找伊的,他們毛遂自薦說有操作過股票 的實例,也認識一些老師例如古董張、金鏞,因公司有發行 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的策略,公司要轉型需要資金,希望公司 的股價有比較好的價格,對公司比較有幫助,所以伊就同意 他的提議,這是談了至少2、3次才同意的,張世傑應該是92 年10月份李怡萱介紹,當時已同意跟李怡萱合作,李怡萱要 求伊跟張世傑見面,目的要展現她後台實力,…等語(參他 字卷第90頁);於97年1月28日調查局訊問時就被告相關部 分供稱:李怡萱於92年下半年間,曾先後於台北晶華酒店咖 啡廳介紹被告及張世傑2人給伊認識,第一次僅金鏞在場, 第二次除被告外,張世傑也有到場,李怡萱都稱他們2人為 老師,會面時並沒有談到操作細節,僅有談論到要將伊所有 的聯豪公司股票轉讓數千張給被告跟張世傑2人操作,轉讓 時成交的市價扣除伊持有的成本每股約12元,其中價差要透 過李怡萱匯回該2位老師,至於操作股票的細節主要都是李 怡萱跟他們2人談好之後再跟伊報告,伊並沒有直接跟被告 與張世傑討論股票操作的細節,伊確實有透過李怡萱及葉世 峰將伊持有的聯豪公司股票轉讓出去,從92年9月開始就陸 續幾次轉讓出去,至於李怡萱安排被告、張世傑或其他老師 各接幾張,多少價位接,伊並不清楚,李怡萱僅會於成交後 告知伊總成交張數,以及減掉伊成本後應該匯給李怡萱作為 給老師操作成本的金額,之後伊隨即如數匯給李怡萱,如前 所述,伊確有透過李怡萱找股市老師如被告、張世傑等操作 、維持聯豪公司的股價,但李怡萱安排轉讓給哪些老師,伊 並不清楚,詳細要問李怡萱及與李怡萱搭檔葉世峰才清楚 ,…,李怡萱雖有找過被告、張世傑跟伊見面,但股票轉讓 、操作事宜,要問李怡萱或其搭檔葉世峰才清楚等語(參調 查局卷㈠第363至365頁);於98年11月20日原審審理時就與 被告有關部分具結證稱:伊認為李怡萱的能力有限,所以李 怡萱想辦法證明,後來介紹張世傑還有被告,伊曾經因為李 怡萱的介紹,跟張世傑在晶華酒店見面,喝茶或是吃飯伊忘 記了,是在伊授權李怡萱護盤之後,當時葉世峰、李怡萱也 在場,伊跟被告也有在晶華酒店見過面,被告要怎麼做伊也 不清楚,伊都授權給李怡萱,李怡萱介紹被告在晶華酒店跟 伊見面的用意是要證明她有這個實力,…,後來李怡萱有跟 伊講找被告跟張世傑來配合,是在炒作期間的後半段說的,



炒作期間跟被告見過大概1、2次,都在晶華酒店,見面時被 告會問公司的情形,但主要都是李怡萱在問,李怡萱是伊的 窗口,伊並沒有親自委託被告幫忙炒作股票,伊都是透過李 怡萱,伊不知李怡萱如何和被告談的,也不知道被告有無去 執行等語(參原審卷㈡第46至48頁背面);於99年1月22日 原審審理時就與被告有關部分具結證稱:李怡萱有介紹張世 傑、被告與伊認識,至於他們如何操作伊不知道、也不懂, 李怡萱介紹張世傑、被告跟伊認識,葉世峰應該有在場,伊 提供可以掌控的名單跟裡面帳戶的股票數量由李怡萱去做買 賣,有約定差價,差額就是李怡萱的報酬,這個金額與檢調 單位到伊家搜索電腦上面的數字是大致相同的,金額約1800 多萬元,李怡萱後來如何分配伊不知道,伊沒有直接跟張世 傑或是被告提及如何操作聯豪公司股票的事情等語(參原審 卷㈡第98至99頁背面)。綜觀陳泓伾上開供詞或證詞可知, 陳泓伾雖曾透過李怡萱與被告在晶華酒店見過面,惟該次見 面場合中,陳泓伾實際上並未與被告討論過炒作聯豪公司股 價之詳細情形,均係授權李怡萱處理找人,至陳泓伾其餘供 詞或證詞均僅涉及其與李怡萱或葉世峰討論如何找人拉抬聯 豪公司股價、如何分配酬傭及委由李怡萱找人頭戶操作之事 ;關於被告是否確有進出股市護盤聯豪公司股價之事,陳泓 伾既稱僅係聽聞自李怡萱所述,其實際上未與被告討論,也 不清楚被告有無幫忙炒作等,是本院自難以陳泓伾之上開供 證述內容,即認被告確有共同參與聯豪公司股價之炒作。 ㈡李怡萱於96年11月15日調查站中就與被告有關部分供稱:伊 僅是介紹張世傑給陳泓伾認識,其餘渠等如何協議操作聯豪 公司股票等事,伊並沒有參與,所以也不清楚等語(參調查 局卷㈠第299頁);另於98年10月16日原審審理時就與被告 有關部分具結證稱:伊曾經介紹被告、張世傑給陳泓伾認識 ,哪一年伊現在不確定,是經葉世峰介紹認識陳泓伾,陳泓 伾要伊介紹有在股市幫忙護盤的人,所以就介紹被告、張世 傑給陳泓伾認識,伊是先介紹張世傑,再來才介紹被告,介 紹被告的目的是因為葉世峰跟伊說陳泓伾希望可以找人幫忙 護盤公司的股票,所以伊才會再去找被告,因為張世傑當時 說要多少錢才願意護盤,而且要排時間,陳泓伾當時比較急 ,才會再找一個護盤的人,找被告當時,他說只能稍微買一 下股票,他只是股市分析師,沒有資金可以護盤,與張世傑 都是電話聯繫,不曾與張世傑、被告一起吃過飯,被告並沒 有上電視,是透過自己的人際關係及會員,(就你所知,被 告有無參與聯豪科股票炒作的事情?)他不是炒作,只是護 盤,就是陳泓伾拿出資金要我們幫忙護盤,炒作就是要拉上



去,我們沒有資金怎麼拉,護盤只是訂一個價格不要讓股價 下跌,被告只是參與聯豪公司股票的護盤,陳泓伾有透過伊 提供資金給被告,請被告找丙種金主來護盤,這是陳泓伾見 面時就講好的,陳泓伾把錢交給伊,由伊轉給被告,找張世 傑是要拉抬股價,找被告是護盤,…,陳泓伾很擔心會影響 公司股價,就一直要求伊找人來護盤,所以伊才找被告來護 盤,張世傑有無因為操作聯豪公司股票,提供價差或報酬給 被告伊不知道,…,找被告護盤的報酬是陳泓伾賣掉股票的 百分之10的報酬,伊拿的報酬有百分之10,是2、3百萬元的 百分之10就是幾10萬元,有分給被告,一人25萬元,但後來 又被陳泓伾要回去了,該25萬元是跟本案沒有關係,是後來 的事情,炒作聯豪公司是只有委託張世傑1個人等語(參原 審卷㈡第17至21頁背面);於99年3月26日原審審理時就與 被告有關之部分具結證述:…,前面的部分沒有被告,後來 要護盤,所以伊又找被告幫忙,所以才建議陳泓伾支付報酬 給被告,所謂的護盤就是讓股價不要下跌,維持在一定的價 格等語(參原審卷㈡第126至127頁背面)。依李怡萱上開供 詞或證詞可知,被告自始並未參與聯豪公司股價拉抬之炒作 ,僅係於張世傑依其與陳泓伾、李怡萱、葉世峰間協議並實 際已拉抬聯豪公司之股價後,李怡萱始受陳泓伾之委託,找 被告幫忙護盤;且李怡萱復證稱,伊交予被告25萬元後,該 款項又遭陳泓伾取回,該25萬元與本案無關,聯豪公司股價 之炒作只委託張世傑1人等語,是難憑李怡萱之上開供述或 證詞,即認被告有共同參與聯豪公司股價之炒作。 ㈢葉世峰於96年11月22日調查站訊問時就有關被告部分供稱: 伊就介紹陳泓伾與李怡萱認識,李怡萱先介紹被告與陳泓伾 認識,被告答應幫忙代為於電視上推薦聯豪公司股票等語( 參調查局卷㈠第339頁);於96年11月22日偵查中就有關被 告部分證稱:李怡萱就去找被告,被告說很樂意進來幫忙, 被告與陳泓伾在晶華飯店2樓咖啡廳見面,當場有伊、李怡 萱、被告跟陳泓伾,被告說會進來護盤,但是要給他多少酬 勞就好,給多少酬勞要問李怡萱才知道,他會叫會員去買股 票,被告說有在電視上幫忙叫,叫會員買股票,後來沒幾天 說沒錢,股票拉不動,李怡萱就去找古董張進來等語(參偵 一卷第25頁);於99年1月22日原審審理時就與被告有關部 分具結證稱:是伊介紹陳泓伾與李怡萱認識的,陳泓伾有授 權伊賣聯豪公司股票,伊不認識其他的人,只認識陳泓伾, 也不認識被告,伊不清楚被告有無參與炒作聯豪公司股票, 我都是聽李怡萱說的,是誰進來炒作伊不知道,…,在晶華 酒店喝咖啡時,伊跟李怡萱、陳泓伾、被告都在場,但不同



桌所以沒有聊天,至於被告說要進來護盤,要給多少報酬會 叫會員買股票,是聽李怡萱說的,(你在偵查中檢察官訊問 的時候,你說被告進來之後,沒有幾天,你說沒錢,股票拉 不動,被告說會在電視上幫忙叫會員買股票,這是你在晶華 酒店跟被告等人見面的時候,所聽到的嗎?)這是我們見面 之後,我就是多事去問李怡萱狀況。這也是李怡萱跟我講的 等語(參原審卷㈡第100頁背面至第102頁背面)。是依葉世 峰上開供詞或證詞可知,其所知要係聽聞自李怡萱所述內容 ,實際上葉世峰並不清楚被告有無參與聯豪公司股價之炒作 。參以被告前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易字第257號判處 拘役55日,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 176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第1項第4款規 定,於刑之執行完畢後3年內,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 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故自91年11月1日至94年10月31日受 主管機關之停職處分,且其於92年9月15日至93年1月9日之 停職期間,未有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之負責人、發起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之紀錄,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0月28日金 管證投字第09900058121號函暨所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經主管機關/工會解除職務、停職業務 人員名冊、個人歷史資料表在卷可查(參本院前審卷㈡第25 至28頁),足信被告應無必要甘冒風險而於92、93年間之停 職處分狀態下,仍在傳播媒體主持或主講股市分析節目,自 亦難憑葉世峰之上開供述或證詞,即認被告有共同參與聯豪 公司股價之炒作。
㈣張世傑於94年5月6日調查站訊問時就有關被告部分供稱:… ,其間並由李怡萱找世界投顧分析師即被告配合操作,被告 也有告訴伊要幫忙,後來伊有分給被告數十萬元等語(參調 查局卷㈠第6頁);於96年11月23日調查站訊問時供稱:伊 與被告算是同業,被告也是股市分析師且有自己的會員及金 主,92年10月間李怡萱找伊操作聯豪公司股票,並應伊要求 先給付50萬元現金,當時伊雖有找被告配合,但後來股價漲 不上去,伊收到李怡萱後續給伊的50萬元後,伊也有分數10 萬元給被告等語(參調查局卷㈠第357頁);於96年4月11日 偵查中就與被告有關部分具結證稱:…,被告是另一位投顧 老師,伊只是請被告幫忙介紹,會包個紅包給他,其實沒有 包給他,因他之前欠伊20萬元等語(參他字卷第10頁);於 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就與被告有關部分具結證稱:「(就



你所知,被告郇金鏞有無去炒作這支股票?)我是聽李怡萱 說她有去找郇金鏞,至於她如何找他幫忙,我不知道。實際 上李怡萱有沒有找郇金鏞我也不知道」、「(在拉抬股價期 間,你有無聽過或見過郇金鏞在相關媒體炒作這支股票?) 沒有」、「(【提示調查局中機組94年5月6日調查筆錄】你 在調查筆錄中說找了世界投顧分析師金鏞配合炒作,為何當 時這樣講?因為李怡萱跟我講說她要找郇金鏞幫忙,所以我 認為她有找,所以我認為郇金鏞應該有幫忙。李怡萱說郇金 鏞會在媒體上幫忙,因為跟郇金鏞資金往來太多,我所謂的 他分得數10萬元並不是他分得的,應該是他跟我之間的借貸 關係」、「(你跟郇金鏞之間有資金往來?什麼時間?多少 ?)有,從10幾年前就開始,5萬、10萬、20萬等等常常有 ,借貸關係以林金鵬到庭作證所言為準」、「(你是否知道 郇金鏞曾經在廣播節目或其他媒體,去分析聯豪科股票作炒 作事宜?)我自己沒有聽過,我是聽李怡萱說他有幫忙」、 「(【提示94年5月6日中機組詢問筆錄】筆錄中金鏞也有告 知我要幫忙。對此有何意見?)是李怡萱告訴我金鏞會幫忙 ,因為我相信李怡萱的話,所以才會說金鏞會幫忙」、「( 97年10月22日庭呈刑事準備狀中有一份股票炒作的自白書, 是不是你自己寫的?)是的」、「該份股票炒作自白書第二 欄聯豪科的部分,對此有何意見?)這跟剛剛所問相同,我 也是聽李怡萱講的。分得數10萬元是我給的,但後來查證是 有借貸關係」等語(參原審卷㈡第42至43頁背面)。又證人 林金鵬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於92年10月間,被告有拿30萬元 的票跟張世傑借款,票是開93年1月份,第2次應該是93年1 月,票快到期之前,被告又拿1張20萬元的票向張世傑借20 萬元,張世傑拜託伊把票存進去,然後領錢20萬元給被告, 伊沒有注意發票人為何人,應該不是被告本人的票,這2張 票後來都有兌現,伊不知張世傑與被告間為何有借貸關係, 也不是很瞭解張世傑的財務狀況,張世傑與被告之借貸除了 這2次外,後面應該還有幾次,是什麼樣的借貸關係伊不了 解,通常都是張世傑拿票叫伊幫忙存,然後領錢回來交給張 世傑,後來張世傑有無交給被告伊就不了解等語(參原審卷 ㈡第14頁正、背面),被告確曾多次向張世傑間借款而有借 貸關係至明,是張世傑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給予被告之數10萬 元係借貸關係,應屬可採。且稽之張世傑於調查站、偵查中 之供述與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並不相符,其可信度自不無 可疑,而難認係真實,自不能以張世傑之上開供述或證詞, 即認被告有共同參與聯豪公司股價之炒作。
㈤張世傑雖於96年11月23日調查站訊問時供稱:聯豪公司股票



相對成交表中買方秦志業是被告的女友,羅麗惠則是被告的 金主,至於陳由哲、侯宗翰蔡慶忠應該也是被告使用的金 主或人頭戶的帳戶等語(參調查局卷㈠第357頁)。惟查: 1.證人秦志業部分:
秦志業99年11月9日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你於92年9 月15日至93年1月9日期間有無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帳戶?) 有」、「在上開期間內你的證券帳戶有無買進或賣出聯豪科 ?)有」、「(數量多嗎?)數量不多,都是10張、10幾張 ,最多40幾張,不超過50張,有的有賺錢,有的虧錢,賺幾 毛錢就出掉了」、「(你為何去買聯豪科的股票?)投資者 有時看電視、報章雜誌都會買,我一買都買很多種股票,還 有市場聽說」、「(你是否有請人幫你掛單?)沒有,全部 我自己掛單」、「(交割的款項呢?)我自己的錢,我自己 的錢進去也沒有領過來,因為我一直在玩股票」、「(你是 否跟郇金鏞認識?)認識」、「(郇金鏞有無推薦你買這支 股票?)沒有」、「(你有無聽過郇金鏞推薦別人買聯豪科 這支股票?)93年我還在建設公司,所以沒聽到什麼」、「 (你剛才說你看電視和報章雜誌才決定買哪張股票,你是否 有看過郇金鏞在電視或雜誌報章上推薦過這支股票?)應該 沒有」等語(參本院前審卷㈡第37頁以下)。 ⑵秦志業101年7月31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92年間你有 開戶買賣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嗎?)有。」、「( 這個帳戶是你自己持用,自己在買賣或者是有交給別人操作 嗎?)沒有,都我自己。」、「(都是你自己?)對,我自 己。」、「(你跟郇金鏞是什麼關係?)沒有什麼關係。」 、「(沒有關係?)對。」、「(認識嗎?)認識,不熟。 」、「(不熟?)對。」、「(郇金鏞有教你說要買哪一支 股票嗎?)沒有。」、「因為我自己的戶頭,我一買都會買 3 、40檔,4、50檔,亂買、亂賣,就是散戶這樣子。」、 「(沒有叫你買哪一支、哪一支?)沒有。」、「(張世傑 你認識嗎?)我不認識,他有的話就是在電視上,以前在電 視上看過這樣子。」、「(只有在電視上看過?)對。」、 「(有聽過郇金鏞或是張世傑在電視上推薦你們買聯豪科技 公司的股票嗎?)沒有。」、「(就是針對聯豪科技?)沒 有。」、「(沒有聽過?)沒有。」、「(於92年間你有沒 有做墊款的操作?)墊款沒有,我都是自己的資金,我不會 墊做什麼,我都不會。」、「(有墊款給別人嗎?)沒有。 」、「(有沒有向別人墊款?)沒有,我不跟人家借錢的。 」等語(參本院卷第116頁背面至118頁)。 ⑶經本院命證人秦志業與張世傑對質結果,張世傑表示不認識



秦志業,關於秦志業與被告之關係為男女朋友係蔡漢凱告訴 他的等語,另證人秦志業則表示張世傑可能看錯人了等語( 參本院卷第118頁背面至119頁)。
⑷據上,依證人張世傑、秦志業歷次證述內容,及證人秦志業 與張世傑對質結果,張世傑前於調查站所述,要係其個人臆 測之詞,實難據以認定秦志業即係被告之人頭帳戶或金主。 2.羅麗惠部分:
李怡萱雖於96年11月15日偵查中曾供稱:我知道張世傑有找 金主羅麗惠等語(參他字卷第127頁),依其所述內容,實 難認張世傑找羅麗惠之原因與目的究係為何。而依本院函調 之羅麗惠證券交易帳戶開戶資料結果,僅能查得羅麗惠曾將 其設於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交易帳戶委由被告 代為買賣上市上櫃證券(參本院卷第157頁附授權書影本) ,與張世傑並無任何關聯。再羅麗惠自調查站、偵查迄審理 中均未曾到庭證述其係被告之金主或人頭帳戶;又羅麗惠經 本院傳喚因其已離去國境而未能到庭(參本院卷第172、174 、175頁附請假狀、入出境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本院亦無 從由其證述內容加以查明證實;再經訊之證人張世傑證稱, 伊於中機組詢問時稱,羅麗惠是被告的金主,是伊從旁觀察 猜測的。因被告曾帶伊至羅麗惠的公司才認識羅麗惠。伊了 解羅麗惠有滿多資金操作,被告跟她在操作上,常有配合。 伊不清楚羅麗惠有無開戶委託被告操作,伊不能確定是否是 被告幫她操作。當時整個中機組問的時候,有把聯豪公司股 票交易的名單給伊看,伊看到上面有羅麗惠。這個人是被告 介紹給伊認識的。伊猜測買聯豪公司股票跟被告有關係。實 際上被告是否幫羅麗惠買的,要問羅麗惠才清楚。李怡萱於 偵查中稱,她知道伊有找金主羅麗惠是錯誤的。伊跟羅麗惠 沒有交情,也沒有任何資金往來,也沒有介紹她買什麼股票 。李怡萱說羅麗惠是伊之金主完全沒有根據。伊只見過羅麗 惠一次,被告帶伊去羅麗惠公司見過一次,從此沒有見過面 、通過電話。伊當時跟羅麗惠見面時,李怡萱也不在場,怎 麼會這樣說呢等語(參本院卷第177、178頁)。據上足見, 張世傑與羅麗惠間純係因被告關係有一次見面機會,且見面 時李怡萱亦不在場,再張世傑對於羅麗惠與被告間委託操作 股票買賣等情事亦不甚了解、無法為任何證實;此外,亦查 無其他證據可證明羅麗惠係被告之人頭帳戶或金主。是本院 認尚難以李怡萱、張世傑上開供、證述內容即推認羅麗惠 係被告之人頭帳戶或金主。
3.證人陳由哲部分:
⑴證人陳由哲於99年12月28日本院前審審理中到庭證述:「(



你在92年9月15日至93年1月9日有無買進聯豪科技股票?) 查證券交易紀錄才知道」、「(提示本案分析意見書內聯豪 科股票相對成交表)有這些交易沒有錯」」、「(你的證券 帳戶是自己在使用還是交由別人使用?)都是我自己在使用 ,如果我不在國內就由我的秘書即代理人下單」、「(你還 記得你當初買聯豪科技是為什麼才買?)可能是認識的朋友 提到的,也可能是證券行提供的消息,證券公司都有晨訊等 訊息。也可能是吃飯、打球的時候朋友說的消息」、「(你 購買聯豪科的交割款是何人的錢?)都是自己證券銀行交割 帳戶戶頭的錢,都是我的錢」、「(你剛剛說買聯豪科的消 息裡面,你是否記得其中有沒有郇金鏞告訴你的?)沒有, 郇金鏞只是見過面不認識」、「(張世傑在調查站說你是郇 金鏞的金主你有何意見?)這可以對質,沒有證據不能亂講 話」等語(參本院前審卷㈡第92頁以下)。
⑵證人陳由哲於101年7月31日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是不 是曾經在92年間有開戶買賣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聯豪這個我不知道,太久了,我買賣股票那麼多。」、「 (有沒有買這支你有印象嗎?)這十年前,我記得應該是有 也不會很多,有也不會很多。」、「(有開戶,但是有沒有 買這一支你比較沒有印象?)不知道,因為我那時候有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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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