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陳豐翼
代 理 人 張晴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債務人依 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 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