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993號
TCHM,101,上訴,993,201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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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釗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黃文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釗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永釗(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 殺傷力之槍枝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犯 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有逃亡 之虞,又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19日執行羈押 ,至101年9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 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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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