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072號
TCHM,101,上訴,1072,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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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炳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炳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炳富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嫌、同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101年 10月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1年10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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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