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8號上訴人即附 黃金菊帶被上訴人 張文華 張文全 張文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上 訴 人 張光燦被上訴人即 許有輝附帶上訴人 周淑惠 洪招碧 郭彭美智(即陳家清、徐陳銀妹、謝陳桂賢、陳秀 琴陳雪、陳松之承當訴訟人) 蔡 秀 郭榮福 孫崇耀 葉春發 陳家雄 9號 張書崇 曾煇煌 石大衛(即鄭武光之承當訴訟人) 陳林嬌妹(即陳家森、陳家景之承當訴訟人) 陳家樂 陳家緯 陳玉桂 陳玉琴 陳珮珉 陳秀美 吳漳廣 羅愛玲(即陳家鍵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成(即陳國相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順(即陳國相之承受訴訟人) 劉新娟(即吳惠澤之承受訴訟人) 吳忠信(即吳惠澤之承受訴訟人) 吳忠義(即吳惠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旺 陳家寶 陳家正 陳家平 許振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請兩造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