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9年度,118號
TPHV,99,重上更(一),118,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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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8號
上訴人即附 黃金菊
帶被上訴人 張文華

張文全

張文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 訴 人 張光燦
被上訴人即 許有輝
附帶上訴人
周淑惠
洪招碧
郭彭美智(即陳家清、徐陳銀妹謝陳桂賢、陳秀
琴陳雪、陳松之承當訴訟人)

蔡 秀
郭榮福
孫崇耀
葉春發
陳家雄
9號
張書崇
曾煇煌
石大衛(即鄭武光之承當訴訟人)

陳林嬌妹(即陳家森、陳家景之承當訴訟人)

陳家樂
陳家緯
陳玉桂
陳玉琴
陳珮珉
陳秀美
吳漳廣
羅愛玲(即陳家鍵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成(即陳國相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順(即陳國相之承受訴訟人)

劉新娟(即吳惠澤之承受訴訟人)

吳忠信(即吳惠澤之承受訴訟人)

吳忠義(即吳惠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旺
陳家寶
陳家正
陳家平
許振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請兩造自行
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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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