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1年度,87號
TPHV,101,非抗,87,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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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非抗字第87號
再 抗告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代 理 人 呂秋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志苔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6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
提起再抗告,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檢查人報酬係採後付主義為原則,本件相 對人實無先行預支檢查人報酬之必要,原裁定之認定顯然與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之立法目的不符,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之違誤;又原裁定逕以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員 收取酬金及伊公司實收資本新台幣(下同)2億0,917萬1,51 0元,酌定檢查人之報酬為8萬元,惟本件檢查人尚未進行檢 查工作,尚無從考量檢查人所為之檢查是否屬必要之檢查, 乃原裁定率然酌定檢查人報酬為8萬元,難謂無適用法規錯 誤之違誤,爰依法提起再抗告等語。
二、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前項許可, 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4項及第436條之6之規定,於第 3項之抗告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第4項、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違背法 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 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再所謂原則上之重要性 ,係指該再抗告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 闡釋之必要者而言。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李志苔會計師於99年10月29日經原法院99年度司 字第204號裁定選任為再抗告人之檢查人,嗣相對人以檢查 再抗告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檢查工作之需要, 向原法院聲請先行預支部分檢查報酬12萬元,經原法院100 年度司字第197號受理,原法院斟酌相對人之預估金額及預 定進行之檢查工作、計畫,並審酌再抗告人公司實收資本總 額為2億0,917萬1,510元,檢查範圍為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以及原法院於99年9月9日通知再抗告人公司 董監事表示意見,再抗告人公司董監事雖認檢查報酬不應預



付,然就由原法院另案聲請人王惠民表示願先行墊付報酬12 萬元予相對人乙節無意見,而酌定相對人先預支8萬元之檢 查報酬,並由再抗告人公司負擔。再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0 年度司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裁定以檢查人報酬 僅係原則上採行後付主義,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 收部分酬金,基於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之目的,即非法所不 許。認相對人雖尚未完成檢查任務,但已進行檢查事務,依 其檢查工作、計畫,足認相對人一旦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 相當之勞力、時間、費用,為免影響檢查工作之進行,實有 先行預支部分檢查報酬之必要,並參酌財政部79年8月24日 (79)台財證(一)第33067號函核定之「臺灣省臺北市高 雄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及參酌抗告人公司實 收資本額2億917萬1,510元酌定檢查人報酬,認原法院100年 度司字第197號裁定酌定檢查人之報酬為8萬元,於法並無違 誤,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有各該裁定附卷可參,合先敘 明。
㈡再抗告人固謂檢查人報酬係採後付主義,主張原裁定顯與非 訟事件法第174條之立法目的不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 。惟檢查人報酬僅係原則上採行後付主義,且按檢查人之報 酬依法既應由公司給付,如果檢查人要求先支付部分報酬, 應向公司請求,對此部分,公司與檢查人間若無法取得協議 ,亦應由公司或檢查人向法院聲請酌定,再抗告人所引本院 87年抗字第3688號裁定亦同此見解(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 ,是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基於使檢查 工作順利進行之目的,即非法所不許,自難認原裁定有何法 規適用錯誤之情事。
㈢次查,檢查人報酬之酌定係屬法院職權認定事項,則原裁定 斟酌相對人之預估金額及預定進行之檢查工作、計畫,並審 酌再抗告人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2億0,917萬1,510元,檢查 範圍為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情予以酌定之, 尚難遽指與法有何不合情事,再抗告人以原裁定尚無從考量 檢查人所為之檢查是否屬必要之檢查,率然酌定檢查人報酬 為8萬元,認定不當云云,核係實體事項之爭執,本屬原法 院職權認定之範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尤難謂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自與上揭得提起再抗告 之要件不符。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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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