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號
TPHV,101,重訴,19,2012091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 理人 白佩鈺律師
被   告 賴崇慶
      翁榮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複代 理人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李之聖律師
被   告 何志儒
      黃學平
      阮呂艷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金來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蔡吉記律師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重
附民字第3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洪吉雄;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原名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 陳清祥,及被告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原名稱:安永會計師 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金來,均經現任法定代理人聲 明承受訴訟(見附民卷1第1、2;附民卷3第130頁;本院卷1第 3頁反面;本院卷2第2至5、198、208至211、214至216頁;卷3 第80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爰 予准許。
原告在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 號王又曾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訴訟案件中,對於被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及主張原因事實如下:
㈠被告賴崇慶翁榮隨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與附表



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800,000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五計算之利息:附表 所示之人於民國(下同)89年間以原告名義向中國力霸股份有 限公司購買「力霸山河」房地,即預付價金218,654,000元, 嗣合意解除買賣契約,附表所示之人一再以原告名義同意展 延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價金、給付違約金之期限,及同 意調降違約金,迄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尚欠10,980萬元, 伊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 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之會計師即被告賴崇慶翁榮隨辦理87-89年度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㈡被告賴崇慶翁榮隨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與附表 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8,64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所示之人於89年間以原 告名義向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力霸湖濱」、「力 霸山河」房地,即預付價金236,915,000元,嗣合意解除買賣 契約,附表所示之人一再以原告名義同意展延嘉新食品化纖 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價金、給付違約金之期限,及同意調降違約 金,迄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尚欠8,640萬元,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之會計師即被告賴崇慶翁榮隨辦理87-89年度財務報表等查 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 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 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㈢被告賴崇慶翁榮隨何志儒黃學平、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6,618,013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所 示之人先將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臺北市○○區○○ 段4小段第434、436地號土地出賣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 於89年間以原告名義向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該土地,即 支付價金5,485萬元,其後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將該土地以 5,542萬元出賣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僅收取價金1千萬 元,嗣一再同意展延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之期 限,致原告受損16,618,013元,伊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 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



告委任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即被告賴崇慶翁榮隨何志儒黃學平辦理87-91年度財務報表等查核簽 證事務,其四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異 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師 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㈣被告何志儒黃學平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與附表 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60,87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所示之人於90年間以原 告名義向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購買臺北市○○區○○路19之2號3樓及19之14號房地, 即預付價金9千萬元,嗣合意解除買賣契約,附表所示之人 以原告名義同意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分期返還價金,致原告受有 利息損失160,872元,伊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 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 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即被告何志儒黃學平 辦理90年度財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 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 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 提起本訴等語。
㈤被告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9,600萬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所示之 人於89年間以原告名義向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臺北市○ ○○路○段221號12樓,即支付押租金9,600萬元,嗣租約終止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返還押租金,伊得依公司法第23 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賠 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即 被告賴崇慶翁榮隨何志儒黃學平辦理87-91年度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及委任被告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 師即被告何志儒黃學平阮呂艷辦理92-95年度財務報表等 查核簽證事務,其五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 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 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 1 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㈥被告賴崇慶翁榮隨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與附表 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436,747,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所示之人於88年間 先以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義向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購 買桃園縣八德市○○段建號12463等218戶房地,再以原告名義



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購買上開房地,即支付價金74,040 萬元,嗣合意解除買賣契約,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迄未返 還價金436,747,000元,伊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 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 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即被告賴崇慶、翁榮 隨辦理87-89年度財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 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 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 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㈦被告賴崇慶翁榮隨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7,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88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7,000萬 元予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賴崇慶翁榮隨辦理87-91 年度財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未指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 告受損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 訴等語。
㈧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億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 表所示之人明知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原 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億元予棟宏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法第 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 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表等查核 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 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 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㈨被告賴崇慶翁榮隨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2,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88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2,000萬 元予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賴崇慶翁榮隨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㈩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1,48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1,480萬 元予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4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 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0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4千萬元予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 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 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表等 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 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 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 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8,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8,300 萬 元予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3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



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3千萬元予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 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 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表等 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 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 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 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 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0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千萬元予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 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 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表等 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 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 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 1 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28,7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28,700萬 元予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5,7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5,700萬 元予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24,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金東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原 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24,500萬元予 金東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 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表等查 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 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 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4,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金東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原 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4,500萬元予 金東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 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表等查 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 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 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8,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8,500萬 元予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1,8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1,800萬 元予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31,4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31,400萬 元予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26,65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26,650萬 元予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平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黃學平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21,8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 ,且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1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 21,800萬元予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 受損,伊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 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黃學 平辦理財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 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 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
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 且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千萬 元予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 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 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 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 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 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
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7,9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 ,且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 7,900萬元予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 受損,伊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 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 艷辦理財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 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 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
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8,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8,000萬 元予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4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 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4千萬元予 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 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



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表等 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 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 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 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9,7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9,700萬 元予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億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 表所示之人明知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原 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3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億元予樹嘉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法第 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 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表等查核 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 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 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9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 且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3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9千萬 元予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 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 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 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 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 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
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8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 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3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8千萬元予 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 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 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表等 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 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 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 1 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5,7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瑞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5,700萬 元予瑞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5,6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 與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5,600萬 元予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 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 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 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黃學平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1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實際營運,且與 原告有實質利害關係,仍於94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1千萬元予 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 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 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任被告黃學平阮呂艷辦理財務報表等 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



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 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 1項前段、第185條、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5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趙顯連係力霸公司員工及英湘、勇禾、菁 達公司掛名負責人,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5千萬元予趙 顯連,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 184條、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 告委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 二人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 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被告何志儒阮呂艷應與附表所示之人連帶給付原告5千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所示之人明知譚伯郊係力霸公司員工及德台、輝東公司 掛名負責人,仍於92年間以原告名義貸款5千萬元予譚伯郊, 致原告無法回收而受損,伊得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 條 、第544條等規定請求附表所示之人連帶賠償損害;原告委 任被告何志儒阮呂艷辦理財務報表等查核簽證事務,其二人 未盡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未指出上開不實及異常之處,而與附 表所示之人共同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會計師法第42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 54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被告賴崇慶翁榮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抗辯均:伊等非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 告起訴不合法等語,答辯聲明求為: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其餘被告未為聲明 或陳述。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上開規 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 損害者,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號、29年附字 第62號、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98年度 矚上重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所認定 之犯罪事實,僅涉及本件原告對附表之人所主張損害賠償原因



事實,而與原告對被告起訴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無關,換言之, 被告並非因基於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對於原告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縱因被告之其他行為(即上開未盡會 計師簽證查核義務)而受損害,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不得 於附表之人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對 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要件不完備,為不合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之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