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1年度,29號
TPHV,101,重再,29,201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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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29號
  再審原告  李立人
        李達人
  上列二人
  再審被告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嚴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3
日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7頁);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補正,有裁判費查 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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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