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271號
TPHV,101,重上,271,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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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高輝雄(高如揚之承.
      李高月嬌(高如揚之.
      陳高森枝(高如揚之.
      高青山(高如揚之承.
      高清標(高如揚之承.
      高鍇欣(高如揚之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陳俊文律師
被上訴人  楊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高月嬌陳高森枝高青山高清標為上訴人高如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高如揚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日死亡(配偶高 陳花已於94年3月2日死亡),子女高輝雄李高月嬌、陳高 森枝、高青山高清標高鍇欣為其繼承人等情,有死亡證 明書、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63 頁),揆諸首揭規定,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惟除高輝雄高鍇欣已聲明承受外,其餘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或拒絕聲明 承受(見本院卷第75、92頁背面),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命續 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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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