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74號
TPHV,101,聲,174,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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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代 理 人 黃慶源律師
      董浩雲律師
      張家瑜律師
聲 請 人 德商.麥士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立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聲 請 人 德商Centrot.
      GmbH & Co.
法定代理人 Rolf Hart.
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相 對 人 Chartis Insurance Hong Kong Ltd.(美亞保險香
      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ael R.
代 理 人 張朝棟律師
      李家慶律師
      黃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9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8
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8 號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係由本院指定方彬彬法官為陪席法官,惟方彬彬 法官之配偶胡殿忠係在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張朝棟、李家慶、 黃欣欣律師任職之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資深法務專員,且張朝 棟、李家興黃欣欣律師均為理律事務所之合夥人,對胡殿忠 有直接或間接之監督關係,而方彬彬法官於參與本件審判之初 ,即已主動簽請本院院長同意其迴避系爭事件,參酌法官倫理 規範第14條規定之立法理由意旨,方彬彬法官於執行職務時, 容有偏頗之虞,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方彬彬法官迴避系爭事件等語 。
按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 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



人並陳報院長知悉;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 或家長、家屬,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至法官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規定告知當事人後,當事人是否 據以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有無理由,則依現行訴訟法規定辦理 (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定, 惟該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 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 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 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 ,或認法官與當事人之一造為同署辦公之僚友,或認法官就其 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參與別一 訴訟事件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 及法律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不利, 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1年聲字第476 號、22年抗 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 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 字第457 號、74年台抗字第2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依民事訴 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經查:
㈠法官倫理規範係依法官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授權制定,而法官 倫理規範第14條之立法理由為:「實務上有非屬法定自行迴 避或聲請迴避事由,但客觀上足認法官執行職務之公正無私有 受合理懷疑之虞,例如法官所承辦案件之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或辯護人如與法官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 ,易使外界產生法官偏頗之疑慮,而刑事訴訟法並無類如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針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經院 長同意得自行迴避之明文或準用規定,爰明定法官知悉於收案 時,其所承辦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同一 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職 務監督權人)知悉。…」。惟系爭事件陪席法官方彬彬法官之 配偶胡殿忠並無律師資格,其係在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任職之理 律法律事務所擔任資深法務專員,辦理商標權、著作權相關業 務,並非執行律師業務,有理律法律事務所網路資料等件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是胡殿忠既非在理律法律事務 所執行律師業務,自無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規定之適用。㈡又法官倫理規範於101 年1月6日施行後,方彬彬法官雖曾簽請 本院院長同意其迴避系爭事件,系爭事件合議庭亦曾通知聲請 人等有關方彬彬法官配偶與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任職同一事務所



一事(見本院卷第11-2、11-3頁),惟此係系爭事件合議庭或 方彬彬法官為避免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規定之爭議所為,自不 得因方彬彬法官曾簽請本院院長同意其迴避系爭事件,或相對 人訴訟代理人張朝棟李家興黃欣欣律師為方彬彬法官配偶 任職之理律法律事務所之合夥人,即主觀臆測方彬彬法官參與 系爭事件之審理有偏頗之虞。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釋明方彬彬法官對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 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客觀事實,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揆諸前開說明,難認系爭事件之陪席法 官方彬彬法官有何偏頗之虞。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方彬彬法官迴避系爭事件,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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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麥士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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