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1年度,1211號
TPHV,101,抗,1211,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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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211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鴻華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
號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
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
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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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