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抗字,101年度,142號
TPHV,101,家抗,142,201209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抗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鄧其嫻
代 理 人 郭香吟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鄧其樂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7 月
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 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 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 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 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意旨參照)。二、原審以本件民事訴訟因有相對人鄧其樂與案外人陳天厚共同 涉犯偽造文書等罪牽涉其中,因認於相對人鄧其樂偽造文書 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乃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0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惟查,相對人鄧其樂涉嫌偽造文書等事件(案列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78 號),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 實,係針對相對人鄧其樂於其父鄧嘉華、母顏麗珠死亡後, 在98年至99年間以盜蓋鄧嘉華顏麗珠與抗告人之印章,偽 刻相對人鄧若楹印章等方式,盜領或移轉顏麗珠鄧嘉華名 下財產及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宜等犯行,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93、2494號起訴書在卷足稽(原審 卷第71至74頁)。顯見相對人鄧其樂所涉之犯罪嫌疑,並非 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所生,且民事法院就其審判之訴訟事件 本可自為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上開刑 事訴訟之結果並不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無非俟 刑事訴訟解決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事,揆諸首揭判例意旨,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 符。原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原 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結論,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