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更㈢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淳德
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律師
被上訴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吳典倫律師
趙書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律師
林明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1年10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