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裕勳律師被上訴 人 王玉雲被上訴 人 王志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複代理 人 林小燕律師被上訴 人 許元常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被上訴 人 張俊隆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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