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00年度,9號
TPHV,100,金上,9,20120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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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裕勳律師
被上訴 人 王玉雲
被上訴 人 王志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複代理 人 林小燕律師
被上訴 人 許元常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上訴 人 張俊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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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