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裕勳律師
被上訴 人 王玉雲
被上訴 人 王志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複代理 人 林小燕律師
被上訴 人 許元常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上訴 人 張俊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