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686號
TPHV,100,重上,686,2012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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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蕭明宏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
被 上訴人 何綺華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 律師
被 上訴人 聯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貴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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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