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易字,100年度,56號
TPHV,100,建上易,56,201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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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56號
  相對人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崇信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文棋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亞古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至第三頁、第六頁中關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之記載「亞谷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亞古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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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古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