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國立清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力俊訴訟代理人 周鳳英 白寶實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被上訴人 林媄筎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複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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