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1201號
TPHV,100,上易,1201,2012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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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
上 訴 人 王惠珠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陳佳瑤律師
      余來炎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上訴人 吳美霞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關於判決法院欄中「法官吳光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蔡和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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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