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陳武宏
陳聖哲
陳長榮
陳武弘
陳建宏
陳信宏
陳清榮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
被上訴人 陳皆得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聰仁律師
張威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