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139號
TPHM,101,聲,3139,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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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德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德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柯德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 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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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