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036號
TPHM,101,聲,3036,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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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
執聲付字第一0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孝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0號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㈡另犯侵占罪,經本 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確定。㈠㈡之罪並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一號定其 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於民國一00年六月 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 一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 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 於一00年六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一年九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 一一五一五八一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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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