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九一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瑞宗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名義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到期日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面額新臺幣柒拾壹萬元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與訴外人鄭川德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五月 十六日、面額新臺幣(下同)七十一萬元,到期日九十年六月十六日,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 七五四○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查原告未曾簽發上開本票,該紙本票係他人偽 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原告曾向被告所屬苓雅分行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