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85號
TPHM,101,上訴,285,201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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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廉濤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廉濤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廉濤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7 月25日延 長羈押2 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0日訊問被告周廉濤後,審酌被告之 自白,證人郭山仁林志仁葉昇瑋潘國震之證詞,以及 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事證,認被告犯罪情節非輕,原審 並處以重刑,客觀上增加被告逃匿之動機,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 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 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 年9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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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