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文銓 NGUY.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文銓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文銓前經本院認涉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 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執行 羈押,至民國101 年10月3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本件殺人等二罪,犯罪嫌疑 仍屬重大,所犯並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 告係屬越南籍國民,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之住居所,且被告 前並有逃亡之事實,又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在案 ,其為避免受此重刑之執行,足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 虞,是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10月4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