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世忠
指定辯護人 法扶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世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世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砲及子彈罪及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 1年5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8月1日第1次延長羈押,延 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9月30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重罪,經原審 判被告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本院於101 年9月5日判決上訴駁回,是被告畏罪逃亡之誘因可能性更加 升高,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 羈押,難以確保若事後上訴第三審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 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10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