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304號
TPHM,100,附民,304,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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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陳凱傑

陳春福
連書緯
朱峻德
林韋勝
被 告 林囿里
林俊全
簡宏叡
陳季甫
林永川
吳國豪
林煜庭
吳振維
陳廷和
陳俊成
呂明倫
游宗賢
徐健嵐
王俊傑
許志豪
林凱為
陳百儘
陳文彬
黃俊達
孔維祥
李易哲
黃瑜安
林家豪
張佑勳
楊勝凱
陳世偉
丁○○ 姓名住所等詳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丁○翔 姓名住所等詳對照表

被 告 林○○ 姓名住所等詳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林○賢 姓名住所等詳對照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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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