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0年度,10號
TPHM,100,金上重更(一),10,20120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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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名世
      黃充生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紘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中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
      林宗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宏傑
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勝南
      江長信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7年金重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6293號、第21568號、第23157號;併案
審理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384號、98年度偵字第26964號),提
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名世黃充生張勝紘陳志中朱宏傑潘勝南江長信罪刑宣告部分,均撤銷。
黃名世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黃充生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張勝紘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



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陳志中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朱宏傑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潘勝南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江長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事 實
一、緣黃名世(又名黃聖喆,英文名字Gavin,集團成員平日均 以英文名字相稱)前為陳育珅為主持者之「阜東集團」之聖 堡威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聖堡威廉投顧,設 在臺北市○○○路○段51號13樓)之實際負責人,亦係該集 團沈子渝旗下最大幹部,其吸收之資金不含利息約新臺幣( 下同)2億餘元上繳陳育珅陳育珅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309號判處有 期徒刑15年確定),嗣黃名世陳育珅虛構股票獲利及本金 所須支付之獲利金額過於龐大,致漸無力負荷投資人之獲利 及退款要求,於93年9月間,黃名世明知非銀行未依法向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 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竟另行起意,自行建立 新的吸金系統,基於非法經營吸收存款及資金之犯意,以騰 濬集團名義(除總管理處外,預設旗下分支機構計有:騰濬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葛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竑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睿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各該公司設立登記日期在其實際吸金 行為開始之後),重行建組新的團隊(本案實際吸金作為則 始於94年3月25日)。嗣黃充生、鄭世寬(原審通緝中)、 潘勝南陳志中及附件一所示之其餘成員(其中黃充生、鄭 世寬、潘勝南陳志中四人為騰濬集團中主要吸收資金團隊 之行為負責人,各成員參與內容詳如附件一集團成員職稱表 所示,先後於投入資金後,雖亦明知非銀行未依法向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仍與黃名世共同基於非法吸 收存款及資金之犯意聯絡,對外宣稱有特殊管道可以投資斷 頭股(融資遭斷頭之股票),且得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格買 進,並有研究團隊,與散戶相比較每檔股票均獲利豐厚為宣



傳手法,又以「打造一個『專業金融』、『財富創造』系統 ,創造人們一生的現金流,擺脫貧窮,邁向富足之道,一切 就從認識我們開始。」等口號,招攬社會上不特定人之投入 存款與資金。其模式為:
㈠、黃名世為落實騰濬集團之分工規模,乃以騰濬南京(北市○ ○○路)、騰濬內湖(內湖洲子街)、騰濬四維(高雄四維 路)及騰濬研究部等處作為據點,由黃名世擔任吸金集團之 首腦,自任為集團之「執行長」,實際操控整個集團之吸金 模式與體系架構之決策,並掌握所吸收資金。並先後變更登 記及設立如下所示之各公司,由黃名世指派名義上之董事、 監察人等職稱(管顧公司則負責辦理理財講座、教育訓練、 招攬業務等吸收資金之業務,嗣後所吸收之資金則掛入各投 資公司內,嗣改新制使投資人轉換為各投資公司股東),以 擴大吸收資金之規模:
⒈於94年10月12日將94年9月19日設立登記之葛雷國際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騰濬管顧公司,又稱TJ,原登記營業處所為臺 北市○○○路○段248號10樓之2,96年1月15日申請登記 遷址臺北市○○路51號5樓之5;實際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 ○○○路3段129號4樓),董事長變更為張勝紘,另陳志 中、蘇重源、楊宗翰分任董事,黃宥軒為監察人;94年12 月1日楊宗翰辭任董事,由李瑞欽繼任為董事;95年11月2 3日變更董事為聶菡廷及沈倩妏;95年11月27日鄭逸嫻任 監察人。
⒉於95年3月1日成立竑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竑宇 投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路○段248號 10樓之2,96年1月18日遷至臺北市○○路51號5樓之5,97 年1月16日遷至臺北市○○○路○段189號10樓),朱宏益 為董事長,黃充生蔡佩修分任董事,陳俊忞為監察人; 95年7月18日變更董事長為黃充生,董事為朱宏益、蔡佩 修。
⒊95年3月3日成立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騰昶投 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路○段129號4樓 ,實際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路51號5樓之5),鄭世寬 為董事長,張博鴻、余宥宏分任董事,徐志豪為監察人。 ⒋95年3月6日成立宏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宏睿投 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路○段248號8樓 之3,96年1月23日遷至臺北市○○路51號5樓之5,96年5 月28日遷至臺北市○○○路○段129號4樓),侯金弦為董 事長,洪俊騏、陳建良分任董事,沈威廷為監察人;95年



8月30日變更董事長為陳志中,監察人為侯金弦;96年1月 15日變更董事為蔡瓊櫻、李瑞欽,洪俊騏則任監察人。 ⒌95年4月20日成立騰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騰紘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 6號15樓之1),張裕森為董事長,莊雅雯黃雅蕙分任董 事,王俊超為監察人;96年4月9日變更董事長為張勝紘、 董事為張裕森高志銘、簡彩玲(96年8月1日辭去董事職 務)、地址為臺北市○○路51號5樓之5。
⒍95年12月14日成立鴻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鴻騰 投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 15 樓之1),潘勝南為董事長,蘇柏嘉、劉建邦分任董事 ,江長信為監察人。
⒎96年3月30日成立申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申富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區○○路51 號5樓之5),朱宏傑為董事長,黃炳鈞、陳衍志分任董事 ,張啟煌為監察人。
⒏96年4月27日成立飛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飛僑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區○○路51 號5樓之5),劉雲鳳為董事長,許國致、佳豪分任董事 ,蔡文亮為監察人。
㈡、為使各投資人願意持續增加投資金額及鼓勵各投資人能積極 招攬其他投資人,以達大量吸收資金之目的,乃成立上下線 之組織架構,即各投資人依量能(即投資或吸收資金金額) 高低有不同之分潤標準(依照所吸收之量能可得之獲利計算 分配),以激勵各投資人除自行投資外,亦與之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共同從事違法吸收資金,並對外宣稱每檔投資標 的到期結算獲利後,除由各級幹部按職級不同每月繳交不同 金額之體系基金作為行政管理費用(交予騰濬管顧公司總管 理處,之後為繳交至各投顧公司)及依上開總量能獲利成數 作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均歸投資人所有;另又舉辦各 種獎勵活動,獎賞吸收資金最多之個人與團隊,而以豐厚獎 金促使各幹部及投資人進行吸收資金,而先後以收受投資( 帳務系統)、加入股東(股務系統)之方式吸收資金。㈢、為使吸收資金之獎勵制度化,用以激勵各成員為自己一身之 利益,而向周遭親人、朋友煽動投資獲益而加入該集團,復 先後發布下列公告及文宣資料:
⒈第9號公告「確立團隊名稱,並將經營模式分潤統一化, 宣示為朝向企業經營,所有業務分潤將趨於統一化」,並 規定獲利計算分配標準為「0-149萬4.0成,150-400萬4.5 成,400-800萬5.0成,000-0000萬5.5成,0000-0000萬6.



0成,0000-0000萬6.5成,0000-0000萬7.0成,0000-0000 萬7.5成,8000萬以上8.0成」(黃名世於騰濬管顧公司、 竑宇投資公司、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尚未更名或 設立登記前,即於93年9月20日先以騰濬管顧公司名義發 文,並以竑宇投資公司、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為 受函者)。
⒉第11號公告「感恩家族家族正式家人條例㈠」,以「量能 達150萬元以上者,即符合晉升正式家人的條件,可以參 與【與主席有約】之競賽」。
⒊第16號公告「感恩家族-家人福利㈡」,以「自94年元月 起,每月1-15號,15-31號,在此二階段中,量能最高之 家人,將可參與旁聽感恩家族經營決策高峰會」。 ⒋第22號公告「感恩家族-五線運作之副理條件」,以「感 恩家族高階領導人如具備五線系統運作(獨立副總系統) 之資格,將可享有紅利分紅之福利。晉升副理的條件是: 擁有5位投資人以上,且有1位主任級以上的正式家人成員 」。
⒌第25號公告「感恩家族(94)年度量能制訂條款㈠」,以 「為朝著感恩家族六大核心目標前進,確實執行財務規劃 整合暨資產配置,故於量能上制訂條款,請所有家人確實 遵守。本條款自94年4月15日起實施:原客戶:第一市場 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施行退還獲利。新客戶: 第一市場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強制執行資產配 置。」。
⒍第2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成立」,以「感恩家族發展迅 速,目前旗下擁有四大組織,基於產業面及人事全面提升 ,且不久將來勢必朝國際發展,故感恩家族自94年6月20 日起,更名為感恩國際集團(簡稱GIG)」。 ⒎第28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人事任命-財務副 理」,以「感恩國際集團自94年6月20日起聘請聶菡廷( Irene)擔任財務副理一職」,並再細分獲利計算標準及 位階為「0-49萬3成,理財專員;50萬-99萬3.5成,理財 專員;100萬-149萬4成,理財專員;150萬-399萬4.5成, 主任;400萬-799萬5成,襄理;800萬-1299萬5.5成,副 理;1300萬-1999萬6成,經理;2000萬-2999萬6.5成,協 理;3000萬-4999萬7成,總監;5000萬-7999萬7.5成,副 總經理;8000萬以上8成,總經理(嗣改為8000萬以上為 執行副總;1億以上為總經理)」。
⒏第3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新制度-晉升標 準」,以「感恩國際集團(GIG)新晉升標準」為:「主



任:客戶數3人(直B)。襄理:客戶數10人(直B)。副 理:組織客戶數15人,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15人 ,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30人,主任1人,襄理1人 ;或主任3人。協理:組織客戶數50人,主任1人,襄理1 人,副理1人;或襄理3人。總監:主任1人,襄理1人,副 理1人,經理1人。副總: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人, 經理1人,協理1人。總經理:協理3人,總監2人,副總1 人。備註一:主任級以上之正式家人參與總部、體系活動 ,如3個月出席率未達8 成以上,將取消其正式家人之資 格及職階,所有福利亦即刻解除。備註二:副理級以上職 級,各標準核定需符合頒佈所示。備註三:副理階級為超 越界定階級;未達標準者量能成數照算,但無法頒聘階。 」
⒐第50號公告「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 人條例(九)」,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 )主任降階成專員(一般經營者)所需注意事項(退出經 營者不適用):一、新進量能申報由直屬主管統一申報。 二、所有福利與資格取消(全職除外)。三、帳務系統部 分仍由經營者繼續使用執行。四、威望、職稱、成數等將 依據規定調整之。」
⒑第51號公告「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 人條例(十)」,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 )將於9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酌收手續費1.5%。備註 一:此公告適用于95年6月1日起新進之量能。備註二:本 金部分贖回將依規定酌收手續費,獲利部分則不需。」 ⒒在「騰濬教育訓練課程」內之「業務行銷技巧」資料中, 告知各級幹部及業務員,將親戚、鄰居、軍中同袍、之前 同事、朋友、同學、社團等等關係之人列入名單,作為業 績之對象,並在宣傳資料大量宣揚集團之獲利能力以及參 加集團成員之收益驚人,遠遠超過散戶之投資獲益,以利 於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吸收資金,甚至在「好好的過生活,為何要投資」之宣 傳資料中宣稱「我們實際從事股市投資,以價值投資為主 流,非一夜致富管道,也非詐騙吸金管道,每檔股票可獲 利本金2%-3%不等。」在「價值投資理財講座」之宣傳資 料中宣稱「投資GIG的報酬率,第一現金流(籌碼):每 檔結案時間40-50天,每檔期獲利2-3%,年獲利20-30%; 第二現金流(價值):每檔結案時間90-100天,每檔期獲 利5-8%,年獲利25-33%」,在「金融思維改革論VS證戰中 心-資本市場操作進化論」之宣傳資料中宣稱「獲利發放



:每月大約4%-7%的空間!投資人每月1.2%-5%,年報酬率 :14%-60%」等等高額獲益之誘人說詞。㈣、為配合騰濬集團日益擴展之規模,俾便吸收更多資金,並定 期檢討及舉辦各項公開說明活動、講座,如下: ⒈每週一固定在騰濬管顧公司召開經營決策會議(下簡稱: 經決會),由協理級或總監級以上之幹部參加,討論各投 顧公司的缺失,佈達相關活動或會議等訊息,業績檢討及 業務技巧經驗交流,報告該週量能。
⒉每週三召開行政會議,由總管理處內勤行政人員,帳務系 統及股務系統維護人員、各投顧公司負責人或集團之執行 副總經理等人參加,決定集團之相關行政事項及措施,定 期對各級幹部作教育訓練,並由總管理處、研究團隊、各 主講人製作文宣資料提供幹部使用。
⒊由黃名世或各團隊輪流在臺北市六福皇宮、世新會館、行 天宮附近活動中心、臺北縣深坑鄉(現新北市深坑區) 商務會館及高雄民權路寶成大樓地下室會議廳、85大樓、 寒軒飯店等位於臺北、新竹、高雄之各地會議場所,或騰 濬集團之營業場所,每月辦理晉升大會、表揚大會,並定 期辦理投資說明會及現金流遊戲等等活動,以督促、激勵 各級幹部吸收資金,並由黃名世及各團隊領導人鄭世寬、 黃充生陳志中潘勝南為首,號稱:打造1個「專業金 融、創造財富」系統為號召,並提供GIG公司職階表、GIG 公司價值投資理財講座、股務經理人股東作業流程SOP、 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業銷售訓練、騰濬顧問管理 公司客戶投資理財說明書、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 市場的藍海策略、邀約的方法及Q&A、騰昶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投資說明書資料-投資公司的制度與優勢、騰濬(TJ )藍圖簡介、架構圖、騰濬業務內容、2007騰濬目標規劃 、2007騰濬十大策略、各級業務人員考核、展望未來、感 恩國際集團教育訓練個人帳務系統查詢操作手冊、騰濬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反對問題處理」、騰昶公司之「GI G投資報酬獲利分配表」等之包括投資理財說明書、公司 架構及投資商品簡介、投資績效在內之教育訓練資料,以 激勵各成員為爭取獎勵而努力吸收資金。
㈤、為擴大吸金,招徠更多投資人,黃名世再以投資公司藍海策 略為號召,以「集合眾人資金,擴大投資規模」、「靈活調 整配置,維持獲利水準」、「法人組織運作,降低投資障礙 」為由,畫下投資公司願景-「資產管理、財富管理、控股 公司」,並號稱擴編研究團隊,由佳宜擔任顧問(對外亦 稱顧問、弘毅)外,團隊成員尚有蔡佳宏(Sharplong



)、張保隆(Paul)、周鮑利(JR)、周皇仁、范華恭(Ti m-Fan)、邱苑愷(Fynes)、Peter等人進行專業投資、委 任操作,使投資人以為騰濬集團具有專業投資能力,以達擴 大吸金規模,並向投資人告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其研究團 隊所主導之投資商品包含臺灣上市(櫃)股票、臺灣準掛牌 (興櫃;IPO)股票、香港準掛牌(IPO)股票、臺指期貨及 選擇權等商品,並以投資股票、期貨選擇權、臺灣IPO、香 港IPO、可轉換公司債選擇權(CBO)、指數自動價差交易( ASTS)等六大商品為號召,以全權委託方式買賣,其操作方 式為設定買進日期、結算期間及每股價格,且每股價格均低 於市場價格若干成,到期後再回報投資人表示已經獲利若干 ,每次以49至50日不等為1期計算分潤(即獲利),且保證 可獲利2-5%等情。其獲利方式如下:
⒈舊制(即騰濬管顧公司)部分:提供投資人4種資金進出 方式:⑴本金及獲利均留下承接下1檔建議買進標的;⑵ 本金留下承接下1檔建議買進標的,獲利取回;⑶無關本 金及獲利,另外的資金加碼或減碼;⑷本金及獲利均一併 取回;以避免投資人萌生退場之念;之後因騰濬集團吸收 資金規模擴大,黃名世乃要聶菡廷在集團網版(http://g ig.freer a.net)公布投資標的(均以代號稱之)結清通 知包括檔期時間、獲利百分比,再由黃炳鈞依黃名世指示 將上開網版公告之投資標的代號、檔期時間、獲利百分比 輸入帳務系統,由帳務系統(http://gratefulfamily.no -ip.org:8080/gf)自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投資人,各投 資人於接獲電子郵件後,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覆其上線 是否繼續投資或取回。
⒉新制(即騰昶、竑宇、宏睿投資公司)部分:每月發放1 次投資金額1-2%左右之獲利,每月有3次進場時間,即5日 、15日、25日,投資人匯入資金時間超過當月5日,即視 為當月15日進場,超過當月15日視為當月25日進場,依此 類推,而進場時間即為發放獲利之時間,每月5日、15日 及25日仍由聶菡廷依黃名世指示在集團網版公告各投資公 司之獲利百分比後,再由黃炳鈞依黃名世指示將該獲利百 分比輸入各投資公司股務系統,並列印報表予各投資公司 ,由各投資公司股務孫慧茹、林怡伶及陳淑慧等人據以發 放獲利或獎金予各投資人或幹部,投資人或幹部亦可以輸 入帳號、密碼,連結該股務系統查詢資金及獲利情形;另 投資或發放獲利之方式為直接上下級間逐級匯款結算(轉 帳為主,現金為輔),各級幹部並以網版向上逐級回報資 金發放及入帳情形,上下線間可以彼此在該網版上回覆資



金、獲利、新增減少資金及總量能等情形相互對帳,各級 幹部並據以在上開帳務系統輸入投資人及資金情形,帳務 系統會自行算出投資人數、總資金、合計加減碼、自獲分 潤、分潤差額、他獲分潤、合計總分潤、總資金加合計總 分潤等相關資料,供投資人上網輸入向集團申請之帳號、 密碼後查詢各檔期獲利情形。
二、嗣黃名世等人所組之騰濬集團於96年初已無法按照上述比例 支應發放獲利,終至於96年7月16日關閉帳務系統,停止吸 金;並由黃名世於翌(17)日宣告倒閉,與部分幹部或投資 人成立和解,再由部分幹部與投資人和解,由徐志豪、高志 銘、潘勝南、蘇柏嘉、陳志中、蔡瓊櫻、蔡佩修賴美蘭、 周仲鼎等9位委員組成清償委員會,清算解散各投顧公司, 以將投資公司或黃名世名下剩餘資產處分,按投資金額比例 發放投資人以博取投資人諒解,於與幹部或部分投資人簽訂 和解書後,黃名世即命黃炳鈞刪除所有帳務系統資料(嗣於 原審審理時,黃炳鈞始供出其於任職之日商富地滋公司所使 用之電腦硬碟中曾儲存備份,經日商富地滋公司提出該硬碟 後,黃炳鈞負責回復系統原貌,張啟煌、蔡佩修、陳俊忞提 供協助後,方逐步架構出接近於原帳務系統之狀況),嗣後 投資人發覺資金血本無歸乃報警處理。總計本案黃世名主持 總管之騰濬吸金團隊吸金所得資金共計1,220,603,947元, 其中黃充生依於其94年3月25日左右進入本案集團之應共同 負責之吸金犯罪所得亦為1,220,603,947元(含利滾存); 陳志中於其94年3月31日左右開始進入本案集團之應共同負 責之吸金犯罪所得為:1,218,603,947元;朱宏傑依其於94 年4月12日左右開始進入本案集團之應共同負責之吸金犯罪 所得為:1,218,213,947元;潘勝南依其於94年6月6日左右 開始進入本案集團之應共同負責之吸金犯罪所得為:1,185, 077,102元;張勝紘依其於94年9月1日左右開始進入本案集 團之應共同負責之吸金犯罪所得為:1,100,463,178元;江 長信依其於95年5月11日左右開始進入本案集團之應共同負 責之吸金犯罪所得為:645,994,598元(見附件五之吸金犯 罪所得序時一覽表)。
三、案經曾士然、楊泳浩、陳秋宏、張童欽、陳建志、陳俊傑、 曾賢毓、劉建鑫、張維恭、鍾蕓程、連健翔、李振男、楊明 山、聶尚為、黃詩晴、林佩憙、游輝正、黃櫻花、林麗容詹順安、孫偉哲、葉鎮嘉張殷豪、吳豐有、文勝、王秋 月、黃昱錡、雷雅晶、楊通寶、林秀華、姜元貞、廖宏立、 鄭昭楠、張勝澤、陳玉枝、方世宏、江政銘、高誌源、劉纘 祥、汪承翰、洪俊耀、徐紹恩、黎小玲、徐祖安、朝發、



蘇文賢、陳志凱、蘇柏舜、吳華倫、徐致祥訴由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 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相關證據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 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 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 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 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 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最高 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8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共 同被告黃炳鈞於本案經警查獲前,依上訴人即被告黃名世之 指示,於電腦之電磁紀錄所製作之本案吸金集團帳務系統資 料,係黃炳鈞於負責本案吸金集團相關記帳等業務時,就其 負責業務之通常過程所須製作,且係依相關投資人投入資金 紀錄為規律之記載,於其記載時亦未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 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復無任何具體之證據足以證明該電磁 紀錄之內容有何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此指製作時之外部情況 ),依上揭規定,黃炳鈞所製作之本案吸金集團帳務系統資 料之電腦電磁紀錄,應有證據能力。又黃炳鈞固然於本案有 共犯身分,惟其基於上開業務關係所製作之上述電腦電磁紀 錄,因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定業務文書之特 性,即該電磁紀錄,非屬預料為日後偵查或審判之用所做之 記載,已與一般所謂之共犯自白有所不同,且從實質面觀之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定文書之特性:內容任意 性、正確性、不可代替性等,該電磁紀錄皆已具備,且其內 容詳盡,即各投資人投資款項及日期皆有明確記載,顯係有 所依據,其性質與被告本人於被查獲或受犯罪懷疑前、未意 識到偵查或審判所製作之備忘錄、日誌、帳冊同(此可參鄰 邦日本國之實務見解),已屬獨立於其本人供述以外之文書 證據,尚不得以共犯之自白視之,亦不容被告黃名世嗣於法 院審判時,因涉及違反銀行法罪名之輕、重,空言爭執稱: 黃炳鈞所製作之帳務系統資料有虛增不實之情形云云,來否 定該電磁紀錄之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物證(此物 證包含以文書之存在形式為證據方法之文書證據),上揭上 訴人即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歷審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分別提示並告以要旨,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無信用性過低或違法取得之疑慮 ,且為證明相關事實所必要,認為適當,其中供述證據部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物證因與本案有關聯性,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主持及參與本案吸金集團之基本事實,業據被告黃名世黃充生張勝紘陳志中潘勝南朱宏傑江長信於原 審及本院歷審供承不諱(見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下簡 稱:原審卷>㈥第206至209頁、卷㈧第140頁正面、卷㈦第1 41頁背面至142頁正面,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下簡 稱:本院上訴字>卷㈤第44、276頁,本院更㈠卷㈡第276頁 正背面),並經原審及本次發回前之本院共同被告黃炳鈞、 王俊超高志銘張裕森孫慧茹、徐志豪、黃靜君、聶菡 廷、李瑞欽、洪俊騏、劉建邦、劉雲鳳佳豪、張啟煌、 蔡佩修、張博鴻、蔡嘉豪、蔡瓊櫻、林垣百、侯金弦、邱苑 愷、王政倫張月琴陸欣怡、簡彩玲、沈倩妏、黃平福、 余宥宏、朱宏益、陳俊忞、林怡伶、黃雅蕙、蘇柏嘉、徐麗 靜、陳衍志許國書林柏伸、洪俊耀、周岳霖鄭逸嫻李建新等人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前次審理時供述在卷,而更審 前之本院共同被告陳淑慧亦坦承有保管宏睿公司帳戶資料、 提領帳戶款項、發放獎金予投資人等事實(見原審卷㈡第13 9至140頁,偵字第1629 3號偵卷㈩第329至330、345之1頁) 。此外,復有下列證據可為佐證:
㈠證人楊泳浩(第21568號偵卷㈨第1751至1755頁,第16293 號偵卷㈠第28至30頁)、陳秋宏(第21568號偵卷㈨第176 4至1771頁,第16293號偵卷㈠第6至9頁)、曾士然(第21 568號偵卷㈨第1772至1777頁,第16293號偵卷㈠第30至31 頁)、張童欽(第21568號偵卷㈨第1792至1797頁,第162 93號偵卷㈠第32至33頁)、陳建志(第21568偵卷㈨第180 7至1814頁,第16293號偵卷㈠第33至37頁)、陳俊傑(第 21568偵卷㈨第1815至1820頁,第16293號偵卷㈠第10至12 頁)、曾賢毓(第21568偵卷㈨第1821至1825頁,第16293 號偵卷㈠第127至129頁)、劉建鑫(第21568偵卷㈨第183 2至1837頁,第16293號偵卷㈠第133至135頁)、張維恭( 第21568偵卷㈨第1858至1864頁,第16293號偵卷㈠第129 至132頁)、詹順安(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89至1292頁, 第16293號偵卷㈡第113至115頁)、孫偉哲(第21568號偵 卷㈢第1281至1283頁,第16293號偵卷㈡第115至117頁) 、林麗容(第21568號偵卷㈢第1426至1429頁,第16293號 偵卷㈡第111至113頁)、葉鎮嘉(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6



0至1262頁,第16293號偵卷㈡第236至237頁)、魏㚬砡( 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52至1255頁,第16293號偵卷㈡第23 7至239頁)、張殷豪(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46至1249頁 ,第16293號偵卷㈡第239至241頁)、吳豐有(第21568號 偵卷㈢第1420至1424頁,第16293號偵卷㈡第241至242頁 )、文勝(第21568號偵卷㈢第1414至1418頁,第16293 號偵卷㈢第33至34頁)、王秋月(第21568號偵卷㈢第140 5至1407頁,第16293號偵卷㈢第34至35頁)、黃聖芳(第 16293號偵卷㈢第97至99頁,第21568號偵卷㈢第1397至13 98頁,第16293號偵卷㈢第37至39頁)、黃昱錡(第16293 號偵卷㈢第19至11頁,第21568號偵卷㈢第1399至1402頁 ,第16293號偵卷㈢第36至37頁)、雷雅晶(第21568號偵 卷㈢第1347至1351頁,第16293號偵卷㈢第180至182頁) 、楊通寶(第21568偵卷㈨第1886至1889頁,第16293號偵 卷㈢第183至183頁)、林秀華(第21568號偵卷㈢第1340 至1343頁,第16293號偵卷㈢第184至186頁)、姜元貞( 第21568號偵卷㈢第1332至1336頁,第16293號偵卷㈢第18 6至188頁)、廖宏立(第21568號偵卷㈢第989至991頁, 第16293號偵卷㈣第417至418頁))、鄭昭楠(第21568號 偵卷㈢第997至999頁,第16293號偵卷㈣第418至420頁) 、張勝澤(第21568號偵卷㈢第1017至1019頁,第16293號 偵卷㈣第420至423頁)、陳玉枝(第21568號偵卷㈢第103 0至1032頁)、陳傳賢(第21568號偵卷㈢第940至943頁) 、李振男(第21568號偵卷㈢第1033至1036頁,第16296號 偵卷㈤第30至31頁)、楊明山(第215 68號偵卷㈢第1020 至1023頁,第16293號偵卷㈤第31至33頁)、聶尚為(第2 1568號偵卷㈢第1005至1009頁,第16296號偵卷㈤第33至3 5頁)、黃詩晴(16296號偵卷㈤第35至36、78至80頁)、 林佩憙(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70至1272頁,第16296號偵 卷㈤第96至98)、游輝正(第21568號偵卷㈢第902至903 頁,第16296號偵卷㈤第98至100頁)、黃櫻花(第21568 號偵卷㈢第1121至1124頁,第16296號偵卷㈤第100至103 頁)、廖家伶(第21568號偵卷㈢第1046至1049頁,第16 296號偵卷㈤第103至104頁)、鍾蕓程(第21568號偵卷㈢ 第1115至1117頁,第16293號偵卷㈥第53至54頁)、呂予 晏(第21568號偵卷㈢第926至928頁,第16293號偵卷㈥第 54至56頁)、連健翔(第21568號偵卷㈢第936至938頁, 第16293號偵卷㈥第56至57頁)、陳鳳花(第21568號偵卷 ㈢第933至935頁)、王柏堯(第21568號偵卷㈢第1109至1 111頁,第16293號偵卷㈥第67至68頁)、郭煜昇(第2156



8號偵卷㈢第1073至1076頁,第16293號偵卷㈥第69至70頁 )、吳宗洸(第21568號偵卷㈢第1053至1057頁,第16293 號偵卷㈥第71至73頁)、黃彥斌(第21568號偵卷㈢第109 8至1100頁)、方世宏(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39至1241頁 )、江政銘(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32至1234頁)、高志 鴻、劉纘祥(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20至1222頁)、魏琦 云(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27至1231頁)、陳宥葳(第215 68號偵卷㈢第1182至1185頁)、魏展盟(第21568號偵卷 ㈢第915至917頁)、許嘉雯(第21568號偵卷㈢第1223至1 226頁)、潘佑宸(第21568號偵卷㈢第1173至1175頁)、 汪承翰(第21568號偵卷㈢第1153至1156頁,第16293號偵 卷㈧第61至63頁)、吳易洲(第2156 8號偵卷㈢第1163至 1165頁,第16293號偵卷㈧第63至65頁)、洪俊耀(第215 68號偵卷㈢第1170至1172頁,第16293號偵卷㈧第65至67 頁)、徐紹恩(第21568號偵卷㈢第1178至1181頁,第162 93號偵卷㈧第67至69頁)、黎小玲(第21568號偵卷㈢第1 135至1137頁,第16293號偵卷㈧第69至70頁)、蔡佳宏( 第21568號偵卷第26至27頁)、朱韻璇(第21568號偵卷 第51至54頁)、陳紀宗(第21568號偵卷第57至59頁 )、徐晃(第21568號偵卷㈣第1438至1441頁)、悉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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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碳排放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