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0年度,40號
TPHM,100,重附民上,40,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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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黃林輝
訴訟代理 人 崔駿武律師
       徐秉義律師
被  上訴人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安憶心及被上訴人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 將如起訴狀附件一1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半版版面篇幅, 電腦排版十四級以上之黑體字,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 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工商日報、經濟日報全國版第一 版各連續二天。
㈢被上訴人安憶心及被上訴人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 以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暨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義具函如起訴狀附件二2所示之道歉聲名予如起訴狀附 件三3所示之單位或個人各一次。
㈣被上訴人安憶心及被上訴人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前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共同負擔。二、事實上陳述略稱:援引上訴人100年9月23日刑事上訴理由狀 。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第 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



,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 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 451條第1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雖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491條所載應行準用之列,惟關於第一審法院違反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未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而逕依該條前段規定為程序上判決,經當事人 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 規定,且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規定要屬民事訴訟程序 上之當然法理,第二審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於此情形自 得類推適用該條規定(參照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160號判例 )。
二、茲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業經原審法 院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駁回上訴在案,惟依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上訴人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原審卷 第37頁),乃原審不察,未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逕依刑事訟訴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程序上為駁 回原告之訴之判決,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且上訴 人之上訴意旨亦指摘及此,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件發 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規定,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以符 法制。
據上論斷,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前段、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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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