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39號
ULDV,101,訴,339,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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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殷三寶
被   告 王愛珍
      王喜妹
      王愛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09月17日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21,884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該項通 知函業於101 年09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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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