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1號原 告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西慶訴訟代理人 王宏仁 陳招文被 告 呂郭長珍訴訟代理人 呂明昆被 告 郭美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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