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共 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40,420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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