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李炎坤
賴金花
李翊寧
李梓晴
李予心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丁淑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998,60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