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66號
ULDV,101,司聲,166,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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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憲輝
      陳銘勝
      黃有財
      羅昌林
      陳嘉政
      陳吉盛
      劉萬花
      張李如茶
      石仲哲
      楊益昌
      周茂照
      黃陳秋蘭
      蔡秀葉
      廖魄月
      黃金波
      莊榮富
      彭吉原
      廖佩真
相 對 人 陳 經即謝陳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水里郵局第000012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存證信函,經 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 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 對人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此有該局101 年8 月28日雲警六 偵字第1010014902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水里郵局第000012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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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