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346號
ULDV,101,司促,9346,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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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346號
債 權 人 葉錦竹廣建企業社


債 務 人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813元,及自附表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
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3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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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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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年12月2日 │35,000元 │AG0000000 │101年1月2日 │
│1 │ │ │ │ │
├─┼───────────┼───────────┼───────────┼───────────┤
│00│100年12月18日 │13,813元 │AG0000000 │101年1月2日 │
│2 │ │ │ │ │
├─┼───────────┼───────────┼───────────┼───────────┤
│00│101年4月22日 │42,000元 │AG0000000 │101年9月21日 │
│3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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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