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202號
ULDV,101,司促,9202,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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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許琰鳳即宇洋工程行




許保勝
之4


李坤星
1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捌仟肆佰伍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99952│洋工程行、│月26日起 │ │四八 │
│ │4元 │李坤星、許│ │ │ │
│ │ │保勝 │ │ │ │
├──┼───┼─────┼──────┼──────┼───────┤
│ 002│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765840│洋工程行、│月26日起 │ │四八 │
│ │元 │李坤星、許│ │ │ │
│ │ │保勝 │ │ │ │
├──┼───┼─────┼──────┼──────┼───────┤
│ 003│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81309│洋工程行、│月24日起 │ │四八 │
│ │4 元 │李坤星、許│ │ │ │
│ │ │保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9952│洋工程行、│8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李坤星、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保勝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65840│洋工程行、│7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李坤星、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保勝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1309│洋工程行、│8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 元 │李坤星、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保勝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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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