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928號
KSEV,106,雄補,928,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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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28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許智卿許夏美麗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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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