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債 務 人 王志容
謝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01,550 元,
及自民國101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公告之郵政定期
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775%(即目前為年利率2.15
0%)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