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宏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 年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宏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宏雄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5 年6 月、6 月確定 (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1 年 9 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10 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 103 年7 月24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 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美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秀 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