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96號
MLDV,101,除,96,201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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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美玲
代 理 人 蘇秀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6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 張,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 6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刊登於 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5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1 年7 月3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 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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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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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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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普通股│1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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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普通股│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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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普通股│1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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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普通股│1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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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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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普通股│1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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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普通股│1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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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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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