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65號
MLDV,101,訴,365,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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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黃聖崴
被   告 洪庚榮
被   告 洪明發
被   告 陳西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 元,該裁定已於 民國101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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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