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王詠卉
陳榮光
被 告 張瑞芳
吳阿鳳之繼承人
吳張帶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之被繼承人吳阿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
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