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90號
MLDV,101,補,690,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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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曾林秀蘭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
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之有無約定租
金,如有,請一併陳報約定租金數額。
二、被告之被繼承人方天來及方火之除戶謄本及所有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
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之繼承
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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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