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14號
MLDV,101,補,614,201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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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黃聖崴
被 告 洪達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大湖鄉武榮村1 鄰武榮6 號之房屋
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依苗栗縣政府稅務
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6,9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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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