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85號
MLDV,100,婚,185,2012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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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85號
原   告 陳威儒
被   告 阮夢秋NGUY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阮氏夢秋」之記載,應更正為「阮夢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所為100 年度婚字第185 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阮氏夢秋」之記 載,係「阮夢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曾建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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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