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54號
MLDM,101,訴,454,201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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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元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3084號),本院依法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據檢察官之聲
請改以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元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仿冒藥錠貳拾捌顆沒收。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仿冒藥錠貳拾捌顆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扣案仿冒藥錠貳拾捌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元福明知VIAGRA(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 品公司(Pfizer Products Inc.,下稱輝瑞公司)生產之藥 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不得販賣,且附表所示商標由輝 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未經同意 擅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者,不得販賣。詎基於意圖營利 販賣仿冒商標之偽藥的犯意,先於民國100 年9 月初,在苗 栗縣造橋鄉○○路41之2 號「元福藥局」,以新臺幣(下同 )6000元對價,向號稱「邱宏吉」者販入不詳人士擅自製造 、使用附表商標之仿冒威而鋼藥錠90顆(商標係直接仿冒於 藥錠,尚無涉及侵權之外包裝或說明書),再各為下列行為 :
(一)100 年9 月7 日,以1 萬元對價,將上開仿冒藥錠其中30 顆販賣與鄒錦玉
(二)100 年11月30日,以1200元對價,將上開仿冒藥錠其中3 顆販賣與鄒錦玉
二、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鄒錦玉之證述。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行政院衛生署藥 品許可證、樣品鑑定報告。
(四)鑑定所餘之扣案仿冒藥錠28顆。
(五)和解書。
三、附記事項: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 生效,修正後第81條移列第95條,在序文增設「為行銷目的 」等文字、排除單純購買違反商標法商品之行為,修正後第 82條移列第97條,在構成要件加上「他人所為之」等文字使 處罰範圍明確化,又增定「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對象 ,且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之犯罪態樣納入規範,凡此



修正後之新法應無對被告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本案違反商標法之罪應援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智慧財 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0號判決同樣見解)。再同法 第83條移列第98條,併為釐清應沒收之物得否單獨宣告沒收 之問題而作條文修正,此部分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亦應 一體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 決意旨參照)。
四、本件當事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 內容如主文所示。因前述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4 第1 項所列情形、公訴人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在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藥事法 第83條第1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 、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 6 、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 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為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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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名稱 │註冊證號│ 商標權期間 │
├──┼─────────┼────┼─────────────┤
│1 │「Pfizer」平面商標│00000000│64年4月1日至103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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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IAGRA」平面商標│00000000│86年8月16日至106年8月15日 │
├──┼─────────┼────┼─────────────┤
│3 │威而剛「菱形形狀藥│00000000│95年2月16日至105年2月15日 │
│ │錠」立體商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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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