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1年度,19號
MLDM,101,易緝,19,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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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
第1574號、101 年度偵字第20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5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江秋靜
           通 譯 張珮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詩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詩萍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下午4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 ○○街80號2 樓居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於同日晚上8 時許,於苗栗縣頭份鎮 圓寶電子遊藝場,向某成年人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驗餘淨重0.11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0 年11月17日為警盤 查,並扣得上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1公克)。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 項。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
(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自收受 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2 審法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江秋靜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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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