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554號
MLDM,101,易,554,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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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512號),本
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洪瑞榮
           通 譯 張育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俊鈞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 折算1 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俊鈞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徒刑執 行完畢。仍未改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 年 3 月8 日晚間8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路162 號竹南火 車站旁,以持自備鑰匙(已丟棄)插入機車電門之方式,竊 取林杉能所使用(價值約新臺幣3,000 元)之車牌號碼TLJ -636 號輕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警於101 年3 月28日下午4 時2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路28號前對陳 俊鈞盤查時,向警自首前揭犯行,並帶同警方至苗栗縣竹南 鎮○○路280-1 號(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前起獲該機車而悉 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洪瑞榮
審判長法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附記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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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